第七十五条 【地域管辖和管辖权争议】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必要时,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共同查处。
两个以上县(区)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七十六条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竞合】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一个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其他部门不得再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的查处违法案件联合执法协同机制,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违法案件,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统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十七条 【执法措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八条 【执法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鉴定、检验、检测。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方面协助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文书送达】城市管理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网格管理】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网格管理,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快速处置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八十一条 【信息平台】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平台的共享。
第八十二条 【人员装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管辖区域面积等因素,合理设置城市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