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亭棚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亭棚主管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亭棚;
(二)保持亭棚的整洁、完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店招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店面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所在公共空间的原有功能。
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牌、店面招牌的维护。在发布台风、大风、暴雪或者冰雹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立即采取加固、除险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脱落。
第四十四条 【流浪乞讨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引导或者护送其前往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拒绝救助的,不得强行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在不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乞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路人强行索要财物;
(二)在车行道上或者停车场内乞讨;
(三)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
(四)以恐怖、残忍表演的方式乞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养犬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以及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养犬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携带犬只前往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
(二)为犬只佩戴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狂犬病免疫标识;
(三)携带犬只出门时,使用犬绳、牵引带或者束犬链进行约束;
(四)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兜底条款】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的其他事项,需要纳入城市管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五节 规划实施管理与违法建设治理
第四十七条 【管理原则】本市实行严格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增强规划的连续性、强制性和公开性,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十八条 【规划实施管理】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各专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并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九条 【建筑规划管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许可;
(二)风格、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违法建设治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违法建设的源头治理,采取积极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
(一)主、次干道沿线;
(二)铁路沿线;
(三)江河沿线;
(四)风景区周边;
(五)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六)城乡结合部;
(七)棚户区;
(八)城中村;
(九)老旧小区;
(十)其他容易出现违法建设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