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标志规范;
(五)站区和车身内外整洁;
(六)驾乘人员服务文明、规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快捷绿色出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建设轨道交通设施和综合交通枢纽。
鼓励和引导市民采用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第六十七条 【兜底条款】交通管理的其他事项,需要纳入城市管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节 应急管理
第六十八条 【管理原则】本市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应急管理,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第六十九条 【事故预防】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下列主体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
(二)公众聚集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
(三)高层建筑的管理者;
(四)地下空间的管理者;
(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第七十条 【应急准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动态调整。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以及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主体,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以及紧急状况下的设施运行等应急演练。
第七十一条 【应急避难场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的储备。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不足以容纳所有受到危害的人员时,应当优先容纳伤员、病员、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
第七十二条 【兜底条款】应急管理的其他事项,需要纳入城市管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三章 城市管理执法
第七十三条 【执法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需要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放弃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