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施工用水、用电时,供水、供电单位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能出示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五十一条 【违法建设范围】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四)违反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批准的建设;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建设。
第五十二条 【兜底条款】违法建设治理的其他事项,需要纳入城市管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六节 环境保护管理
第五十三条 【管理原则】本市实行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环境保护管理,创造宜居、宜业、宜游的良好生态环境,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二)对施工现场的场内道路、出入口和加工区地面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三)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四)在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绿化等降尘措施;
(五)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集中、分类堆放;
(六)及时清运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第五十五条 【噪声污染管理】禁止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且造成噪声排放超标;
(三)在歌舞、游艺、棋牌等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超标排放噪声;
(四)在广场舞、健身操等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五)在医院、学校、机关、住宅、科研单位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七)其他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
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排放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
第五十六条 【餐饮油烟管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和餐厨垃圾。
第五十七条 【露天烧烤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可以采取停止露天烧烤的应急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采取该措施期间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