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和《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初稿。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草案修改初稿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9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邮寄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芜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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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理,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一)镜湖区、弋江区的全部行政区域;
(二)鸠江区、三山区的全部街道办事处辖区;
(三)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开发区的全部区域;
(四)无为县无城镇、芜湖县湾沚镇、繁昌县繁阳镇、南陵县籍山镇的全部社区;
(五)芜宣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
第三条 【定义条款】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范围内的市政、环境、交通、应急和规划实施等方面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包括:
(一)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二)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保障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管理体制】城市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分别依据《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众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形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管理,并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保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妨害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在全体市民特别是新市民中开展城市管理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
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原则】本市实行稳定、高效、智慧、开放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满足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