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2018年11月15日。可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信地址:无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1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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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源头减量、促进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管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管理工作。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等进行指导、监管。
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居民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