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出租、承包等形式转移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责任或者改变用途。
第五十九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逐步推行分类排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六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餐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机关、院校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运送、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并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提倡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第六十五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布。
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使用密闭、密封的专业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将使用的专业车辆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并领取载明所属企业、车型、牌号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登记的专业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