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清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专业化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长效增资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临河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美丽、文明社区。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场所合理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和责任内容,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道路两侧空地、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景观河道、公共厕所、果皮箱、垃圾转运站(点)、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的清扫保洁、维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清扫保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