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铁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围,机场、车站、风景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商场、超市、宾馆、停车场、集贸市场、便民市场、店铺、个体摊点等经营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河道、沟渠由所在辖区政府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已经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不明确的,由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吊挂、乱张贴、涂写、刻画;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定时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四)及时扫雪除冰;
(五)按照规范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举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道路及其两侧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候车点、岗亭、报刊亭以及供电、通讯、广播电视、道路名牌等专用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持完好和整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两侧停放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和机动车停放状况,可以在道路两侧施划机动车停放泊位,标明机动车停放位置和朝向。
违反前款规定,在道路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车、未按照标线要求停车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占压盲道、堵塞消防通道;如需占用临街经营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