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超出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场所以外的;
(六)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
第四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违反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存在安全隐患,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有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从车窗或者建筑物向外抛弃杂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清理,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临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不得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或者路面,不得在店外加工食品等物品、放置饮水锅炉。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树木、花草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禁止饲养猪、牛、羊、鸡、鸭、鹅、兔等家畜家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等场所搭建鸽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携宠物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在公共场地或者其他临街空地举办展览、促销、文化、体育、节庆和公益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主办单位负责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