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除本条例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外(临时性广告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彩色效果图,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辖区内的牌匾设置详细规划,明确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牌匾设置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内容,通过政务网站发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并为设置者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 拟设置牌匾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牌匾设计图、效果图、地理位置图;
(三)经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带蒙文翻译的牌匾名称小样;
(四)设置牌匾的场地证明。
第四十二条 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牌匾设置详细规划对备案牌匾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内容进行确认。
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说明理由,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四十三条 牌匾应当按照备案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设置,不得变更。
牌匾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并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核定的名称和标识相一致。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或者场所设置牌匾: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
(二)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构)筑物顶部;
(三)18米以上建(构)筑物顶部;
(四)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