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前款规定,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运输沙、石、砖、煤炭等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护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未采取覆盖、密闭等防护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沿途洒漏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工地(含拆迁工程)出入口道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备,防止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清洗车辆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和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环境标准,组织完善环境卫生设施。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统一处置市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环境卫生设施正常使用。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点)的规划布局,充分考虑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因素。
建设项目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对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点)加强管理,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组织建设足量的城市公共厕所,充分满足群众需要。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公厕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维护,保证环境整洁、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