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权对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场所、设施、证照等进行检查,被检查人应当配合。
第七十五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互相移送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对不属于本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回复移送部门。
第七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领导,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因地制宜、有效利用的原则,逐步将各部门、单位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管理、执法和服务资源并入统一服务平台。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创新管理模式,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装备及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七十七条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阻碍市容环卫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各类经济开发区等,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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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