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单位处罚】违反第四十条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职业培训的,处500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生产流通单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的,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服务场所设置文明用餐的台卡或未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的,处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收运的,每次处10000元罚款;未经许可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处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款的,对单位负责人并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将深圳市列为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46个重点城市之一,并要求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7年12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2018年1月17日,陈如桂市长在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求对标国际先进城市,注重运用法规制度标准管理城市,细化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修改和完善垃圾处理等管理办法,力求城市管理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推动各项标准规范向细处延伸、向基层拓展,满足精细化管理要求。在新的形势和要求下,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工作的法治保障,为推动深圳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结合特区实际,破解“垃圾围城”危机,全面提升垃圾分类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