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污染排放标准,强化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健全信用评价、信息披露、处罚惩戒等制度。
第十条 【收费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适时建立生活垃圾按质计价、按量收费制度。
第十一条 【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
第二章 科学分类
第十二条 【分类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分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采用社会化分类和专业化分类相结合的分类方式,建立源头充分减量、前端分流分类、中段干湿分离、末端综合利用的分类治理体系,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十四条 【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废弃玻璃,指废弃的、可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玻璃制品,包括平板玻璃、酒瓶、玻璃杯等;
(二)废弃金属,指废弃的、可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金属制品,包括易拉罐、金属容器、金属瓶盖等;
(三)废弃塑料,指废弃的、可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制品,包括塑料饮料瓶、塑料玩具、塑料桶等;
(四)废弃纸类,指废弃的、可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纸质制品,包括报纸、杂志、纸箱等;
(五)废旧织物,指废弃的、可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服用及家用纺织品;
(六)大件垃圾,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废弃家具、废弃家用电器等;
(七)年花年桔,指按照传统习俗,春节期间摆放并于元宵节前后集中弃置的花卉桔树,包括菊花、桔树、桃花等;
(八)有害垃圾,指含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和废弃药品、药具等;
(九)厨余垃圾,指家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废弃食用油脂、瓜果蔬菜、肉、骨、壳、皮、毛等;
(十)餐厨垃圾,指餐饮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食物、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十一)果蔬垃圾,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废弃的蔬菜、瓜果、皮核等;
(十二)绿化垃圾,指绿化和园林管理中产生的植物枝叶;
(十三)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结合特区工作实际,市主管部门可以对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单位办公、经营、生产等区域还应该将大件垃圾、年花年桔等进行分类投放。
住宅区、城中村等生活区域还应该将大件垃圾、年花年桔、废旧织物及厨余垃圾等进行分类投放,但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理能力的区域,经所在街道办同意后,可作为其他垃圾投放,但投放前应当沥干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