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分类投放餐厨垃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应当分类投放果蔬垃圾。
公园及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分类投放绿化垃圾。
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分类投放方法和分类指引,并可根据实际调整不同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类别和方法。
第十六条 【资源回收日】 特区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城中村等生活区域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废旧织物、有害垃圾。
第十七条 【分类收运】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规范要求实施分类收运:
(一)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收运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责任主体确定的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投放点和预约的时间提供回收服务,或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上门服务;
(二)废旧织物、玻金塑纸和有害垃圾暂存一定量后,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知收运单位或个人上门收运;
(三)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或二十四小时内收运;
(四)果蔬垃圾、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收运,禁止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五)开展家庭厨余垃圾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应当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交由辖区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单位统一收运处理。
第十八条 【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分类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运输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采用厢式货车密闭化运输(其他垃圾除外),厢体喷涂统一的视觉形象,标示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和收运单位信息,保持外观干净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撒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三)运输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和可视化监管设备,与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要求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拒绝收运】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负责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拒绝收运,并告知垃圾分类责任主体重新进行分类,拒不改正的,移交区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分类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织物应当交由相关生产厂家或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用或资源化利用;
(三)大件垃圾中的废家具应当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资源化利用,废弃家用电器应当交由具备处理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
(四)年花年桔应当根据植物特性选择移植栽培,没有移植价值或无法移植的,可按绿化垃圾处理,盆、泥等应当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