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件垃圾和年花年桔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投放点,或预约收运单位上门收运;
(三)有害垃圾中的灯管、电池应当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废弃药品、药具(温度计、血压计等)应当投放至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设置的过期药品回收箱;
(四)分类厨余垃圾的区域应当参照餐厨垃圾投放规定将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密闭、防腐专用的收集容器;鼓励具备条件的家庭安装厨余垃圾粉碎机直接处理厨余垃圾;
(五)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和市政道路按照分类指引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环节责任】生产、销售单位应当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实行清洁生产,科学设计、简化包装,减少使用包装材料。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等措施回收利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经营大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四十三条 【流通环节责任】电商和物流服务单位应当选择可循环再生、可重复使用或易于降解的快递包装材料,协同建立逆向物流,促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四十四条 【消费环节责任】餐饮、酒店、宾馆等经营单位禁止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文明用餐的台卡,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辖区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第四十五条 【宣传责任】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当按照全市公益性宣传计划,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社会监督】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社会监督员有权利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运行,巡查违法行为,参与考评,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提出合理的建议,考评结果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接收到的投诉、举报及建议、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