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据统计,2017年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8000吨/天。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难以落地的情况下,按照传统“产生多少-收运多少-建设多少处理设施”的被动式处理模式,势必出现“垃圾围城”危机。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对2000年、2011年两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总结,侧重于对分类行为本身进行约束。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办法》难以满足当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一是在管理体制层面,《办法》未对分类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详细界定与规定,不利于形成合力,制约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二是在操作层面,特区垃圾分类工作形成了“大分流、细分类”模式,初步建立完善了玻金塑纸、大件垃圾、年花年桔、废旧织物、有害垃圾、绿化垃圾、果蔬垃圾等分流分类体系,《办法》规定的生活垃圾“三分法”的分类标准已不符合当前分类工作推进的需要;三是构建了“源头充分减量,前端分流分类,中段干湿分离,末端综合利用”的深圳模式。因此,有必要在梳理总结《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层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要求,利用特区立法的优势,适度创新,制定符合深圳强制分类实际和需求的垃圾分类法规。
(三)借鉴先进经验,夯实垃圾分类基础,构建具有特区特色的生活垃圾科学分类管理体系的需要
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体系普遍较健全。如日本2000年12月公布实施《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确定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2001年4月实施《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随后制定了《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和《绿色采购法》等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由于法治保障体系健全,执行严格,处罚严厉,有效保障各种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政策得以实施。为尽快在特区建立以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为核心的全过程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形成一套分类方法更加细致、责任划分更加清晰、执行上更具刚性和约束力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必要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特区实际,通过立法对垃圾分类制度重新设计,体现强制分类要求,实行严惩重罚,并适时建立生活垃圾按质计价、按量收费制度,以便于在特区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形成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理全过程的地方管理规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计六章五十七条,分别是总则、科学分类、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了精细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在前几年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运用“大分流、细分类”的推进策略,生活垃圾总体细分为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废旧织物、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和其他垃圾等13类,并完善了玻金塑纸、大件垃圾、年花年桔、废旧织物、有害垃圾、绿化垃圾、果蔬垃圾等分流分类体系。同时,在全市总体细分为13类的基础上,根据区域不同,对特定场所的分类类别作了详细规定,对家庭、单位及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分类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应当分类果蔬垃圾,公园及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分类绿化垃圾,并对不同类别的垃圾在收运、处置提出了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