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动智能技术在垃圾分类中的应用。《条例》第五条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创新,推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投放设备和生活垃圾分类深度融合,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条例》规定由市主管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建立分类投放台账,并向街道办报送;收运单位安装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建立管理台帐,向区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区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信息。通过建立基于“物联网”、“大数据”的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系统,可及时、准确收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数据,实现垃圾分类实时、可视化、远程管控,为日后精准施策提供参考,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七)优化垃圾收费制度。台北已实现随袋征收,香港启动了立法程序,最快于2019年实施随袋征收政策。《条例》授权市政府,结合具体实践,通过综合比较、研究论证“随袋征收”等方式。《条例》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适时建立生活垃圾按质计价、按量收费制度。通过制度设计,探索并建立其他垃圾按量收费,正确分类的废弃玻璃、废弃金属等不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鼓励、引导市民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八)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适当提高了违法成本。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采取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条例》第四十八条中规定,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接受处罚或教育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可以免予处罚, 但培训不得超过2次;同时,《条例》在合理范围内提高罚款金额,充分体现严惩重罚的原则,并依法限制违法单位或个人参加政府招标或采购活动。例如《条例》第五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仅处200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未分类收运生活垃圾的收运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