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备处理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
(六)厨余垃圾应当与餐厨垃圾协同处理或采用其他专业化方式进行处理;
(七)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具备处理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
(八)果蔬垃圾可与餐厨垃圾、绿化垃圾等协同处理或采用其他专业化方式进行处理;
(九)绿化垃圾枝叶应当粉碎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有使用价值的较大树干除去枝叶后可直接进行资源化利用;
(十)其他垃圾应当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分类处理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处理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排放标准;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要求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拒绝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告知收运单位重新分类,拒不改正的,移交区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积极探索、应用具有安全性、经济性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资源再生利用新设备、新技术。
第三章 政府推动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建立部门协作、资金投入和其他保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健全组织管理架构,落实资金、人员、机构和其他保障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执行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目标,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会同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总体规划;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确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分类设施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根据生活垃圾的特性,结合生活垃圾设施状况,制定分类收运和处理规范、标准;
(六)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方案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布相关统计信息;
(七)制定并公布举报、投诉和奖励办法;
(八)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和志愿者构成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主管部门责任】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