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街道做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规范和标准,制定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三)统筹负责辖区市政道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四)统筹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以及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运营监管;
(五)及时、准确采集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录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
(六)负责处理辖区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举报、投诉,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落实奖励经费;
(七)负责辖区企业和个人垃圾分类违法不良信息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宣传部门责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统筹新闻媒体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发改部门责任】发改部门应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工作;并负责提高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对工商业企业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扶持力度,对可循环使用和可降解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支持。
第二十八条 【经信部门责任】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会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和补贴政策;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立绿色回收基金,鼓励、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系统良性循环。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理,制定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回收规范,做好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住建部门责任】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规定或约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将其履职情况纳入物业管理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规划部门责任】规划国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落实设施用地,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教育系统的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规划,将分类知识纳入德育教育必修课程,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垃圾分类意识。
第三十三条 【药监部门责任】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废弃药品、药具投放网点的布设,以及废弃药品、药具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将绿色包装等环保指标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第三十五条 【文化旅游部门责任】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点、酒店和旅游活动中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利用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的宣传资源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导游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培训,并纳入带团导游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