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基金设定“绿色包装”资金扶持项目,依法对快递企业实施绿色发展措施予以补贴。负责利用机场、客运站、地铁站等交通节点以及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的宣传资源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各项要求,完善本单位垃圾分类制度,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 全民参与
第三十八条 【分类责任主体】特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制度。区域内有负责维护环境卫生事务的物业服务公司、保洁公司以及他专业机构或个人的,该机构或个人作为该区域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另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况除外。
区域内没有环境卫生责任承担主体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城中村等生活区域,实际管理人(业主、村委、股份公司等)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
(二)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由单个单位使用的,该使用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由多个单位使用但产权归单个单位或个人所有的,该产权人为该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有多个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的,各使用单位为本单位所占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各产权单位为公用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
(三)公共场所和市政道路的实际管理人(经营管理单位)为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
第三十九条 【责任主体责任】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部件缺失、破损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二)禁止在住宅区或城中村等生活居住楼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和投放地点,组织对物业服务人员、保洁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实施分类收运,建立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报送;
(五)对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其投放或移交区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单位责任】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等区域的垃圾分类工作,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将垃圾分类工作内容作为本单位内控管理主要内容,承担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宣教工作责任,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 【投放环节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所在区域垃圾分类责任主体的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乱扔生活垃圾:
(一)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废旧织物应当投放至分类投放点相对应的专用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