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容貌要求】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道路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井盖、沟盖容貌要求】
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的产权人应当定期检查,保持井盖、沟盖平整、完好。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人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正位或者补缺。
第十九条【公共设施容貌要求】
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电力杆线、邮政信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城市雕塑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禁止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物品。
第二十条【货运车辆管理】
从事砂石、渣土、水泥、污泥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粪便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并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
(二)安装并使用接入本市智能交通监管平台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三)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粪便运输的车辆的智能交通监管信息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堆放、搭建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在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设施的,应当向属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堆放的物料和拆除临时设施。
经批准临时堆放、搭建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散体物料以及废弃物应当袋装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散落、扬尘。堆放流(液)体物料以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流溢。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当日清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店外经营】
临街和公共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占道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确定临时经营、表演的地域范围,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管线设置管理】
新设各类管线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入地铺设。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其他管线应当在管廊内铺设。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以及楼宇之间新设架空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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