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4应综合考虑运距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等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有利于减少工程建设投资。
5.2.3.5厂址在厂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应至少位于居民区1km以外,并满足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要求。
5.2.3.6应尽量靠近发酵原料的产地和沼气利用地区,还应与总排出口相衔接。
5.2.3.7应便于处理后的污水、污泥的排放与利用。
5.2.3.8应有较好的供水、供电的条件和交通方便。
5.2.4填埋场选址
5.2.4.1填埋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5.2.4.2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区;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
的区域。
5.2.4.3填埋场场址应有足够大的可使用容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
5.2.4.4卫生填埋场场界应距居民区500m以上,安全填埋场场界应距居民区800m以上,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环境空气质量不产生不良影响。
5.2.4.5卫生填埋场场址与地表水距离应大于50m,安全填埋场场址与地表水的距离应大于150m。
5.2.4.6卫生填埋场场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安全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5.2.4.7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5.2.4.8安全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如果小于3m,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要求,实施人工措施后的地下水水位必须在压实粘土层底部1m以下;
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面积广、厚度大、渗透率低;
f)地质构造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活动性断层。非活动性断层应进行工程安全性分析论证,并提出确保工程安全性的处理措施。
g)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5.3总图布置
5.3.1贮存、处理处置设施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废物运输车进出,尽量减少中间运输环节。
5.3.2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处理处置设施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5.3.3贮存、处理处置设施应以相应的主要设施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相应的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5.3.4贮存、处理处置设施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5.3.5处理处置设施应实现生产区和生活管理区之间隔离,生产设施宜设在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消化场四周应设置有不低2.0m高度的围墙(栏),与其他生产区、生活区分开。
5.3.6贮存、处理处置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防护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场、堆肥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5.3.7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填埋场应设渗滤液调节池。
5.3.8处理厂的车辆清洗设施宜设在卸料设施和处理厂出口附近,以便于对卸料后的车辆进行及时清洗,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还应进行消毒处理。
6固体废物收集运输
6.1一般规定
6.1.1工业废物与城市垃圾分别收集。
6.1.2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别收集。
6.1.3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分别收集。
6.1.4可回收利用物质和不可回收利用物质分开收集。
6.1.5可燃性物质与不可燃性物质分开收集。
6.1.6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过程,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应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应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6.1.7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按GB15562.2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2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及运输
6.2.1收集、贮存及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6.2.2应及时清运,实行分类收集和运输;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6.2.3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6.2.4在我国各城市住宅区、商业区应要求垃圾收集达到日产日清。
6.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
6.3.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3.2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应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3.3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6.3.4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导流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
6.3.5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3.6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流失。
6.3.7贮存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应采取措施防止自然。
6.3.8对于贮存GB18599规定的第2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地层的防渗性能。
6.4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
6.4.1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不应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应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4.2运输危险废物,应采取专用运输车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6.4.3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6.4.4贮存设施的基础应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的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的粘土层,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的其它人工材料,应设计、建造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t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t一遇的暴雨24h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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