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发酵设施应具备保温防雨防渗的性能;
c)发酵过程中应测定堆层温度的变化情况,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保持在5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得
少于5d,发酵温度不宜大于75℃;
d)发酵过程中应进行氧浓度的测定,各测试点的氧浓度必须大于10%;
e)发酵过程中应进行通风。自然通风时堆层高度宜在1.2m~1.5m,并采用必要的强化措施。机械通风时应对耗氧速率进行跟踪测试,及时调整通风量,标准状态的风量宜为每立方米堆料0.05m3/min~0.20m3/min,风压宜按堆层每升高1m增加1000Pa~1500Pa选取。通风次数和时间应保证发酵在最适宜的条件下进行。
8.2.9堆肥发酵终止指标:
a)含水率宜为25%~35%;
b)碳氮比(C/N)不大于20:1;
c)达到无害化卫生要求,应符合GB7959的规定;
d)耗氧速率趋于稳定。
8.2.10堆肥制品要求:
a)堆肥制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的规定;
b)堆肥制品可按用途分别制成初级堆肥腐熟堆肥和专用堆肥等不同品级;
c)堆肥制品出厂前应存放在有一定规模的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和防止淋雨的设施内。
8.2.11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可以作为堆肥材料的垃圾采用其他方式堆肥处理时,应参照CJ/T3059的规定。
8.2.12堆肥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原料称量、原料均料、粗分选、破袋、发酵、发酵后分选、烘干、精选、场区道路、检测设施。
8.2.13堆肥场宜包括下列配套工程和辅助设施:进场道路、备料厂、供配电、办公设施、生活管理设施、发酵微生物培养、工艺监控、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噪声和振动控制、安全处置、资源回收、热能循环锅炉等。
8.2.14堆肥场应设置渗滤液监测设施,以保证在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堆肥场宜设渗滤液导排设施和渗滤液检测井。
8.2.15堆肥厂内应设置渗滤液处理或回用设施,以在堆肥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8.3厌氧消化技术
8.3.1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机废物时,应进行中试研究,以获得最佳工艺设计参数。
8.3.2固体废物厌氧消化技术分为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和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
8.3.3固体废物厌氧消化技术的工艺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a)固体废物有机成分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接收、分选和减小粒径等工序;
b)调控适宜的条件,进行厌氧消化反应,主要包括增加水分和养分、混合、调节pH和温度等;
c)沼气的收集、存储及沼气的分离。
8.3.4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应先将物料破碎到适宜的尺寸,保证泵输送和混合运行的效果。
8.3.5厌氧消化工艺的反应温度控制要求为:对于嗜温细菌,应控制反应温度介于30~38℃;对于嗜热细菌,应控制反应温度介于55℃~60。
8.3.6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固体浓度应不大于8%~10%(典型4%~8%)。
8.3.7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固体废物和污泥的配比应在50%~90%之间。
8.3.8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平均水力停留时间应为10d~20d,或者根据中试研究的结果确定。
8.3.9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可生物降解挥发性固体的负荷率(BVS)应为0.6kg/(m3
•d)~1.6kg/(m3•d)。
8.3.10低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产气量为0.5m3/kgBVS~0.75m3/kgBVS。
8.3.11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固体浓度应介于20%~35%(典型22%~28%)。
8.3.12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0d~30d,或者根据中试研究的结果确定。
8.3.13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可生物降解挥发性固体的负荷率(BVS)应为6kg/(m3•d)~7kg/(m3•d)。
8.3.14高固体厌氧消化工艺的产气量为0.625m3/kgBVS~1.0m3/kgBVS。
9固体废物固化稳定化技术
9.1一般规定
9.1.1固化稳定化处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水分或其他指定浸提剂所浸析出的量应符合GB5085.7的规定。
9.1.2固化处理最终产品应具有一定的抗压强度,对于一般的危险废物,经固化处理后得到的固化体,容重宜控制在1.5t/m3~3.0t/m3。
9.1.3固化/稳定化处理处理过程应尽可能简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逸出,防止工作场所和环境的污染。
9.2水泥固化技术
9.2.1水泥固化法主要适用对象为会产生重金属污染的固体废物和废化学试剂类废物。
9.2.2水泥固化工艺的配方应根据水泥的种类以及废物的处理要求制定,一般需要进行专门的试验。
9.2.3应在水泥固化操作中严格控制影响固化的主要因素,包括pH,水、水泥和废物的量比,凝固时间,其他添加剂,固化块的成型工艺。
9.2.4应根据废物的具体特性确定水泥固化的混合方法,包括外部混合法、容器内混合法和注入法。混合法适于处置危害性小数量较大的废物。容器内混合法适于处置危害性大数量不太多的废物。注入法适于处理来源不明标签丢失的废化学试剂类废物。
9.3石灰固化技术
9.3.1石灰固化法主要适用对象为含重金属和废酸的污泥态废物。
9.3.2石灰固化法的固化基材主要为石灰、垃圾焚烧飞灰、水泥窑灰以及熔矿炉炉渣等具有波索来反应的物质。
9.3.3石灰固化所能提供的结构强度较低,一般较少单独使用。
9.4塑性材料包容技术
9.4.1塑性材料包容技术主要适用对象为部分含有非极性有机物、废酸和重金属的废物;按使用材料的性能不同划分为热固性塑料包容和热塑性材料包容两种方法。
9.4.2热固性塑料包容法操作过程复杂,热固性材料自身价格昂贵,适宜处理小量高危害性废物。
9.4.3热固性塑料包容法在绝大多数的包容过程中废物与包封材料之间不进行化学反应,包封的效果取决于废物自身的形态(颗粒度、含水量等)以及进行聚合的条件。
9.4.4可以用于热塑性材料包容法的热塑性物质包括沥青、石蜡、聚乙烯、聚丙烯等。
9.4.5沥青固化的工艺主要包括三部分:固体废物的预处理、废物与沥青的热混合以及二次蒸汽的净化处理。
9.5熔融固化技术
9.5.1熔融固化技术主要适用对象为不挥发的高危害性废物。
9.5.2熔融固化技术根据玻璃化技术处理的场所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原位熔融固化和异地熔融固化。
9.5.3原位熔融固化技术通常应用于被有机物污染的土地的原位修复,一般仅对浅部污染土的处理比较有效。
9.5.4原位熔融固化工艺通常包括电力、挥发气体收集(使逸出气体不进入大气)、逸出气体冷却、逸出气体处理、控制站和石墨电极等单元。
9.5.5原位熔融固化的应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a)不应用于地下有埋管或卷筒、橡胶等含量超过20%(质量比)的场地;
b)不应用于土壤加热时可能会引起地下污染物转移到干净地段的场地;
c)不应用于易燃易爆物质大量集中的区域;
d)土壤水分含量越高,处理费用也越高,所处理的污染土不应位于地下水位以下,否则需要采取措施限制电流;
e)土壤(或污泥)中的可燃性有机物质的含量(按质量比)不应超过5%~10%(取决于其燃烧热值);
f)玻璃化后的介质不应影响到场地今后的使用。
9.5.6异地熔融固化技术根据热源不同,分为燃料源熔融技术和电热源熔融技术。燃料源熔融技术的炉型有表面熔融炉、内部熔融炉、旋涡熔融炉、焦炭床熔融炉,电热源熔融技术的炉型有电弧熔融炉、等离子熔融炉、矿热熔融炉和感应熔融炉。
9.5.7燃料源熔融固化技术以燃料为热源,将固体废物投入燃烧器中,表面被加热至1300℃~1400℃,并设置热能回收设施和尾气处理系统。
9.5.8电热源熔融固化技术是在玻璃熔炉中,利用电极加热熔融玻璃(1000℃~1300℃)作供热介质,将废物及空气导入到熔融玻璃表面或内部,使废物在高温下分解并反应,废气流到后处理体系,残渣被玻璃包裹并移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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