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32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HJ/T33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HJ496环境工程技术分类与命名
HJ52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564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JB/T8471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JB/T8536电除尘器机械安装技术条件
JB/T8690工业通风机噪声限值
JB/T9688电除尘用晶闸管控制高压电源
JGJ79建筑地基处理设计规范
NDGJ16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SDJ26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设部2001年12月1日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环发[2003]188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环发[2003]206号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环发[2004]75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令第13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令第28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国家计委、国务院环保委员会[1987]002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5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38号附件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质[2003]8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拆解disassembly
指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式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卸、解体,以便于再生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2机械物理处理技术machine physics technic
指机械物理法处理废弃线路板,采用破碎实现线路板各组分,特别是金属与非金属组分的有效解离,利用金属与非金属之间物理性质的差异(密度、导电性、磁性、形状、粒度、颜色等),实现金属富集体的回收。
3.3铬渣湿法解毒工艺chromium residue hydro-based detoxification process
指将铬渣粉磨至一定粒度后与水溶液充分水化反应,在酸性或中性条件下,采用硫酸亚铁还原剂将铬渣中水溶性六价铬和部分酸溶性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的工艺。
3.4铬渣干法解毒工艺chromium residue dry-based detoxification process
指将铬渣与碳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进行还原煅烧,利用高温下碳和一氧化碳的强还原性将铬渣中的六价铬还原,使其生成无毒三价铬化合物的工艺。
4总体要求
4.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4.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上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4.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由具有国家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及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4.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后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二次污染的治理方案宜与企业生产中的相关处理工艺相结合,充分利用企业已有资源。
4.5运输、装卸和贮存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医疗废物贮存不应采用坑式垃圾池,医疗废物输送系统不应采用抓斗起重机。宜对固体废物建设区域专业性集中处置设施,进行集中处置。
4.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总图布置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规定。净化系统、主体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总图布置应符合GBZ1、GB50016、GB50187、GB4387、JGJ79等国家及行业相关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保设计规范、规定和规程的要求。
4.7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连续监测装置应符合HJ/T76的规定,运行和维护应符合HJ/T75的规定,排放监测的样品采集方法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
4.8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控制水平应与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相适应。生产企业应把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
4.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
5厂(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贮存和处理设施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与周围敏感点的防护距离。
5.1.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固体废物处理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
5.1.3厂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影响机场安全飞行地带或其他国家规定的保护区范围内。此外,堆肥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医疗区、商业区、游览区等区域内。
5.1.4处理处置设施的总图布置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2厂(场)址选择
5.2.1焚烧厂选址原则
5.2.1.1各类焚烧厂不应建设在GB3838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其中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距周边居民的防护距离还应符合HJ/T176、HJ/T177的规定。
5.2.1.2各类焚烧厂不应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5.2.1.3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
5.2.1.4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5.2.1.5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5.2.1.6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余热供热的焚烧厂,宜靠近热力用户。
5.2.2堆肥场选址原则
5.2.2.1堆肥场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水文地质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5.2.2.2堆肥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2.2.3应统筹考虑服务区域,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并综合考虑运距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等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有利于减少工程建设投资。
5.2.3厌氧消化厂选址
5.2.3.1应避免建在地质不稳定区域,以及易发生坍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区域。
5.2.3.2应统筹考虑服务区域,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并利于实现综合处理。
5.2.3.3建设消化厂时,应尽量选在离原料收集区较近的地区,如原料成分复杂,进入消化厂前需进行预处理。在选择场址时要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实现对原料的充分处理,达到环境要求,并利于实现综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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