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袋式除尘器应根据烟气特性选择滤料,适合固体废物焚烧烟气除尘的滤料有PTFE、P84、PPS、玻璃纤维,经济条件运行的情况下应采用PTFE滤料;
e)过滤风速非玻璃纤维的合成材料宜控制在0.7m/min~1.0m/min之间,玻璃纤维滤料宜控制在0.6m/min~0.9m/min之间;
f)应注意除尘器内壁及龙骨的防腐措施,龙骨不宜采用镀锌处理;
g)脉冲阀、提升阀等关键电气元件应采用性能可靠的产品;
h)袋式除尘器应符合HJ/T328、HJ/T329、HJ/T330的规定;
i)袋式除尘器部件、滤料应符合HJ/T284、HJ/T324、HJ/T325、HJ/T326、HJ/T327的规定;
j)湿式除尘器类型有喷淋塔、填料塔、筛板塔、湿式水膜除尘器、自激式湿式除尘器、文氏管除尘器等。为保证高效除尘效果,宜采用喷淋塔或文丘里湿式水膜除尘器;
k)湿式除尘器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2.6.5二噁英控制要求:
a)合理匹配物料,控制入炉物料含氯量;
b)废物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和流动工况;
c)焚烧废物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减少烟气在200℃~400℃温区的滞留时间;
d)在中和反应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应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也可在布袋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吸收塔(床)或者催化反应塔,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及相关设备应具有兼顾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的功能。
7.2.6.6其他要求:
a)对于含氮量较高的废物应考虑氮氧化物的去除措施,优先考虑通过低氮燃烧技术在焚烧过程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净化宜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在焚烧单元应预留相应接口;
b)烟气净化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
c)烟气净化采用湿法脱酸或湿法除尘的烟气净化时,应配备相应的放白烟设施;宜采用烟气加热器等设施提供烟气温度,选择烟气再加热器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材料与防腐措施;
d)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引风机的叶片宜采用耐腐蚀、耐磨材料,壳体内壁应采用相关防腐处理;
e)净化后的烟气排放和烟囱高度设置应根据物料类别符合GB18484或GB18485的要求;
f)烟囱材料有碳钢防腐、不锈钢、玻璃钢、砖混结构、混凝土结构,应根据情况分别选择,但应充分考虑烟气的腐蚀、烟尘及积水的清除与导排、避雷、地震、特殊情况的承受超温等问题。
7.2.7灰渣处理
7.2.7.1一般规定:
a)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固体废物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焚烧残渣应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危险废物焚烧炉渣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的其它烟气冷却、净化装置(余热锅炉、急冷塔、脱酸塔)排放的固体废物按GB5085.1~3鉴别,经鉴别后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可按一般工业废物处置;
b)灰渣处理应包括炉渣处理和飞灰处理。主要设备有螺旋输送机、气力输送机、水封刮板出渣机、水冷螺旋输送机等;
c)灰渣输送应保证自身的密封性以及采取双密封门等措施保证出料的密封;
d)设计最大灰渣输送能力时应充分考虑物料波动、出渣不稳定、气体净化最大负荷等各种因素;
e)灰渣处理应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和易维护的特点。
7.2.7.2炉渣处理装置的选择与要求:
a)与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b)炉渣输送设备应有足够宽度应付各种工况;
c)中大型焚烧炉宜采用技术可靠的水封刮板出渣机,对于流化床等高温小颗粒残渣宜配备水冷螺旋输送机;
d)采用水封除渣机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除渣机水封高度宜与水位波动、紧急烟囱正压开启压力等因素匹配;
e)水冷螺旋输送机接触物料部分应采用耐高温材料。
7.2.7.3飞灰的排除和收集要求:
a)余热锅炉排灰应考虑飞灰板结情况,宜采用板式输送机;板式输送机应满足间断运行时的输送能力;
b)采用干法或半干法净化烟气时,飞灰处理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c)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容器,贮灰罐容量宜按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贮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和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7.2.8其他配套设施
7.2.8.1应急防爆
在焚烧炉及有关设备上应设置急冷塔的应急备用喷水设备、二燃室的防爆阀或紧急烟囱等应急和防爆设施,应急防爆设施应考虑到工艺特性以及可靠的开启。
7.2.8.2设备冷却
宜采用循环水冷进行冷却,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冷却热量、冷却水补充、排污、管道防垢等因素。
8固体废物生物处理技术
8.1一般规定
8.1.1生物处理技术处理的固体废物中严禁混入下列物质:
a)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弃物;
b)有毒试剂和药品;
c)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品;
d)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的物质;
e)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f)生物危险品和医疗废物;
g)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8.1.2生物处理后的有机垃圾应满足GB8172的要求。
8.1.3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应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8.1.4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残余物应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8.1.5生物处理技术按照处理工艺的需氧条件划分为好氧堆肥技术和厌氧消化技术。
8.2好氧堆肥技术
8.2.1好氧堆肥应包括三个基本步骤:固体废物的预处理、有机组分的好氧分解、堆肥产品的制取。
8.2.2常用的好氧堆肥工艺主要包括露天条垛型堆肥法、静态强制通风型堆肥法和动态密闭型堆肥法。
8.2.3好氧堆肥设计应考虑:粒度、C/N比、接种、含水率、搅拌和翻动、温度、病原微生物的控制、通风量、pH、腐熟度、场地面积等影响因素。
8.2.4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可以作为堆肥材料的垃圾采用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时,应符合CJJ/T52的要求,可采用一次性发酵或二次性发酵工艺。
8.2.5进仓原料要求:
a)含水率宜为40%~60%;
b)有机物含量为20%~60%;
c)碳氮比(C/N)为20:1~30:1;
d)重金属含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的规定。
8.2.6一次性发酵的要求:
a)符合进仓原料要求的堆肥原料可直接进入发酵设施发酵或经预处理去除粗大物和非堆肥物后进入发酵设施发酵;
b)进仓原料进入发酵设施发酵前应进行物料调节(水分、C/N);
c)发酵完毕后的堆肥应经后处理达到合格的堆肥制品;
d)预处理和后处理过程中的分选物其可回收物应作资源回收利用,其非堆肥物杂物应采用卫生填埋或其它无害化措施,进行最终处置。
8.2.7二次性发酵的要求:
a)符合进仓原料要求的堆肥原料可直接进入初级发酵设施发酵或经预处理去除粗大物和非堆肥物后进入初级发酵设施发酵;
b)进仓原料进入初级发酵设施发酵前应进行物料调节(水分、C/N);
c)次级发酵完毕后的堆肥应经后处理达到合格的堆肥制品;
d)预处理和后处理过程中的分选物其可回收物应作资源回收利用,其非堆肥物杂物应采用卫生填埋或其它无害化措施,进行最终处置。
8.2.8堆肥发酵周期和发酵条件:
a)一次性发酵工艺的发酵周期不宜少于30d,二次性发酵工艺的初级发酵和次级发酵周期均不宜少于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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