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c)对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以焚烧的固体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
d)废物物料特性、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热能回收利用方式、建设及运行技术经济标准是具体选择工艺时应重点考虑的因素。
7.2.1.5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
a)固体废物焚烧厂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可焚烧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设计时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冗余。新建焚烧厂宜采用同一种容量、同一种型号的焚烧系统;
b)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宜采用2~4条生产线配置的方式,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炉适宜采用1~2条生产线的配置方式;
c)固体废物焚烧厂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进场固体废物接收、分析鉴别、贮存与输送、焚烧、热能利用、烟气净化、残渣处理、自动化控制、在线监测、电气、应急处理、安全防爆以及燃料供应等设施。医疗废物焚烧厂还应考虑建设冷藏贮存设施。
7.2.1.6固体废物的厂内贮存要求:
a)进入固体废物焚烧厂的固体废物应贮存与固体废物贮存仓内,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GB15562.2规定的专用标志;
b)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
c)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d)固体废物焚烧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e)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废物贮仓抽取;
d)贮存场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e)贮存场应根据废物的特性设计相应的消防措施以及必要的防爆等级,对于危险废物暂存库还应配备洗眼器等职业劳动保护设施。
7.2.1.7固体废物焚烧厂污染排放要求:
a)固体废物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烟囱高度应符合GB18484和GB18485的相关要求;
b)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生活垃圾焚烧的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按危险废物处理,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按GB5085.3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焚烧炉渣应进行特性鉴别,进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废物进行处置,焚烧飞灰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7.2.1.8焚烧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GB18484的规定。
7.2.1.9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
7.2.1.10焚烧炉运行过程中应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逸出。
7.2.2废物接收、分析鉴别、贮存、输送与设施清洗消毒
7.2.2.1焚烧厂应设进厂废物计量设施,计量系统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7.2.2.2地磅的规格除考虑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外还应具有一定富裕量。
7.2.2.3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7.2.2.4固体废物贮存要求:
a)生活垃圾、固体危险废物宜采用混凝土池贮存,贮存池内壁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具有相应的垃圾渗滤液收集系统,贮存池的容量宜能满足一周左右生产要求;
b)固体危险废物贮仓根据贮存物料特性设计相应的防爆等级,采取相应的消防及防爆措施;
c)固体危险废物贮仓宜根据物料特性设置成2~4个隔断,贮存不同特性的废物;
d)液体危险废物应根据热值、相容性设置多个贮罐,贮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贮存物料的腐蚀特性不同选择相应的防腐材料及防腐措施;
2)贮罐应设置一种以上的卸载措施,流动性良好的液体宜采用泵送方式,流动性差的液体可采用压力其他输送的方式卸载;
3)贮罐上应配备搅拌器或者循环泵定期保持液体的均匀性;
4)贮罐应配备呼吸阀等罐内压力调节设施防治安全事故发生;
5)对于贮存高粘度液体废物的贮罐还应配备加热措施保证其输送性;贮罐上应配备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显示其工作状态。
e)医疗废物焚烧厂应配备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在5℃以下冷藏,不得超过72h;
f)医疗废物焚烧厂还需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废水需单独进行处理。
7.2.3预处理及进料
7.2.3.1一般规定:
a)废物入炉前需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b)对于危险废物的搭配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
c)废物入炉前根据物料特性应酌情进行破碎和搅拌处理,使废物混合均匀以利于焚烧炉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对于含水率高的污泥、废液等废物宜适当进行脱水处理,以降低能耗;
d)废物混合设计时,应考虑焚烧废物的性质、破碎方式、液体废物的混合及供料的抽吸和管道系统的布置,危险废物破碎处理还应考虑相应的消防、防爆等技术措施。
7.2.3.2主要设备要求:
a)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的预处理设备包括破碎、风选、磁选等设备,设备选型时应充分考虑物料特性的波动,性能参数应留有足够的余量;
b)危险废物的破碎处理要根据物料特性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根据等级不同可采用喷淋、充氮限氧等措施;
c)破碎设备宜采用剪切式破碎机,根据原始物料特性及焚烧炉要求选择合适的进、出口尺寸要求;
d)采用自动进料装置,进料口应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以保证炉内焚烧工况的稳定;
e)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f)输送液体废物时应充分考虑废液的腐蚀性及废液中的固体颗粒物堵塞喷嘴问题;
g)废物进料斗应有足够的废物贮存容量,并避免产生搭桥现象;
h)废物进料器应根据燃烧要求向炉内供应废物,并可调节供应量;
i)设备处理能力选型要充分考虑物料的波动、设备生产时间等因素,留有足够的余量。
7.2.4焚烧炉
7.2.4.1一般规定:
a)焚烧炉是完成废物高温焚烧的场所,是焚烧系统最主要的设备;
b)焚烧炉由动力装置、一燃室、二燃室、炉膛及附属设施组成;
c)焚烧炉应保证废物的额定处理能力,并适应设计范围内物料变化的要求;
d)焚烧控制条件根据废物类别应满足GB18484或GB18485的规定。
7.2.4.2焚烧炉型及选择要求:
a)废物焚烧宜根据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不同炉型,分为:炉排式垃圾焚烧炉、流化床式垃圾焚烧炉、回转窑式垃圾焚烧炉、其他型式垃圾焚烧炉;
b)炉排式焚烧炉技术成熟、运行可靠、适应范围广,但投资及维修费用较高,宜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焚烧,不适合处理含水率高的污泥,也因为受腐蚀限制,也不宜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
c)流化床式焚烧炉燃烧彻底、热效率高,是一种节能高效性焚烧炉,但对物料的理化特性均匀性有较高要求,宜处理污泥及预处理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及一般工业废物;
d)回转窑焚烧炉适应性广,可焚烧不同性能的废物,运行故障少,但热效率较低,宜处理成分复杂、热值≥10000kJ/kg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废物等;
e)固定床等其他类型的焚烧炉宜用于一些投资较省、处理规模较小的废物处理项目。
7.2.4.3焚烧炉的选择还应符合的其他要求:
a)焚烧炉的炉排面积、一燃室炉膛的大小应满足该种炉型的截面热负荷、机械热负荷、容积热负荷需要;
b)二燃室的容积应满足最大负荷下的烟气停留时间,其空间结构设计应考虑烟气的紊流与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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