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3.8利用铬渣生产的砖及砌块禁止用于修建水池。
12.4.3.9应根据烧结炼铁产品的需要确定铬渣的掺加量,以满足高炉炼铁质量标准为限。
12.4.3.10在铬渣的筛分、转运、配料、进仓、出仓等操作处应设置收尘装置。
12.4.3.11铬渣综合利用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应满足GBZ2的要求。
12.4.3.12利用铬渣烧结炼铁、制砖及砌块的企业的炉窑废气排放应满足GB9078的要求
12.4.3.13铬渣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尽量返回工艺流程进行循环使用。如需要外排时,应进行处理,满足GB8978的要求后排放。
12.4.4铬渣的最终处置
12.4.4.1铬渣经过解毒、固化等预处理后,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六价铬、总铬、钡的浸出浓度应分别低于1.5mg/L、4.5mg/L和25mg/L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
12.4.4.2铬渣经过解毒、固化等预处理后,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六价铬、总铬、钡的浸出浓度分别低于3mg/L、9mg/L和50mg/L,可进入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
13主要辅助工程
13.1室外给水设计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室外排水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建筑中水设计应符合GB50336的规定,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应符合GB/T50102的规定;回用水质设计应符合GB/T18920的相关规定。
13.2消防及火灾报警应符合GB50016、GB50140、GB50116的规定。
13.3建构筑物应符合GB50009、GB50010、GB50017、GB50003、GB50011、GB50037、GB50046、GB50191、GB50007、JGJ79的规定。
13.4电气系统应符合GB50229、GB50217、GB50052、GB50057、GB50060、GB50062、GB50058、GB50116、DL/T5153、DL/T5136、DL/T620、DL/T621、DL/T5137、DL/T5041、DL/T5044、DLGJ56、SDJ26等的规定。
13.5热工自动化应符合GB50229、GB50116、GB50217、NDGJ16、SDJ26、DL/T5190.5、DL/T657、DL/T658、DL/T659等的规定。
14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4.1一般规定
14.1.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4.1.2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应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4.1.3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培训,提供所需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4.1.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设计、建设,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和振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GBJ87和GB50040的规定,风机噪声应符合JB/T8690的规定。室内噪声和振动应符合GBZ1的规定。
14.2劳动安全
12.2.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以及维修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设备安全性要求的规定。
14.2.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中使用的压力设备,其设计、制造、监督检验、检测和使用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14.2.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058、GB15577等有关规定。
14.2.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4.2.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经常性和定期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2.6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12.2.7输送和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泄爆装置,并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不得使用易积累静电的绝缘材料。
14.3职业卫生
14.3.1职业卫生体系应符合GB/T28001的规定。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GBZ2.1、GBZ2.2的规定。
14.3.2操作室和工作岗位应采取采暖、通风、防尘、隔声等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
15施工与验收
15.1一般规定
15.1.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按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备图纸等组织施工。
15.1.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与该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15.1.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单位应专门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参与设计会审、设备监制、施工质量检查,制定运行和维护规章制度,培训工人,组织、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调试和试运行,建立设备安装及运行档案。
15.1.4与生产工程同步建设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与生产工程同时验收;现有生产设备配套或改造的治理设施应进行单独验收。
15.2施工
15.2.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规范。
15.2.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
15.2.3施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15.2.4设备安装之前应对土建工程按安装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和结果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之一。
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应的安装规范。
15.2.5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15.2.6起重机、余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应在地级市以上的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下实施。
15.2.7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设施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
15.2.8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设施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15.3工程验收
15.3.1土建工程验收应按GB50300、GB50202、GB50203、GB50204、GB50205及相关验收规范执行。
安装工程验收应按GB50231、GB50236、GB50275、GB/T13931、HJ/T76、JB/T8471、GB50254~GB50259、JB/T8536、JB/T9688和安装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5.3.2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和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执行。
15.3.3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合同及其附件、设备技术文件等。
15.4工程环境保护验收
15.4.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行业环境保护验收规范。
15.4.2验收监测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的规定。
15.4.3建设单位应结合试运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技术依据。
15.4.4污染治理设施的自动连续监测及数据传输系统,应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同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16运行与维护
16.1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16.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处理效果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16.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关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6.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投入运行后,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拆除。
16.5生产单位应设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制定治理系统运行及维护的规章制度,主要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
16.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操作和维护应责任到人。岗位工应通过培训考核上岗,熟悉本岗位运行及维护要求,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
16.7严格执行交接班工作制度,岗位工人应填写运行记录,运行记录定期上报企业生产和环保管理部门,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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