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条 产生余热、余压的单位应当积极采用余热、余压回收技术和设备,提高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水平。
第50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进行严格的核定和管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或残次产品进行分类回收和再加工利用,提高原材料利用率。
第51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降解的产品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企业产品说明书应专门列出包装拆解及回收利用指南,方便用户回收利用或交售。
第52条 实行新建建设项目资源循环利用后评估制度。新建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后,由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对新建建设项目的资源循环利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并提出后评估报告。对后评估未达到原审批的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方案指标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配合评估人员工作。评估人员应当保守建设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新建建设项目资源循环利用后评估管理办法由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颁布。
第53条 新建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采用节地、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设备和装修材料,实现建筑废弃物产生量最小化和再利用。大力推广太阳能、绿色照明和生态建筑技术。
第54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绿色建材产品,限制生产和使用木材、实心粘土砖、天然石材等建筑材料。
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现有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限期改造,掺用粉煤灰、煤矸石、尾矿或其他工业废弃物。未达到国家规定掺用比例和产品性能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限期转产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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