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城镇建设中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及再生资源产业园区。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和废弃物资源化设施,建立社会化的再生资源回收系统。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当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安全、环保、消防要求。
第65条 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承担产品包装和废旧产品回收利用的责任。电视机、电冰箱、汽车等大宗消费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前,应制订相应的产品和包装回收计划,向企业所在地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报产品销售所在地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销售产品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回收保证金。未制定产品和包装回收计划并交纳回收保证金的大宗消费品不得在本市辖区内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66条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企业不能进行回收的,可委托销售单位或回收公司回收,或交纳一定的回收费用。强制回收的产品、包装物目录和具体回收管理办法,由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67条 从事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稀贵金属提取、废旧家电拆解、车船拆解、废旧轮胎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取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认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稀贵金属提取、废旧家电拆解、车船拆解、废旧轮胎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业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证书不得进行转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由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68条 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废旧家电拆解、废旧车船拆解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取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一级认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废旧家电拆解、废旧车船拆解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一般为十五年,实行公开招投标。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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