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船舶及铁路机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必须拆解回收,严禁重新拼装或翻新投入营运。
报废设备拆解的主要部件应当作为废金属回收,交售给金属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进行再制造利用。
第76条 产生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纸、废油等废旧物品的单位有责任将其回收利用,或交售给具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第7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秩序。
商品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包装物等再生资源,回收的废旧家电、包装物等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其他回收企业和持有再生资源回收业务许可证的个人,应当将回收的废旧家电、包装物等交售给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并签定委托回收协议,严禁拆解、拼装和自行加工销售。
第78条 未经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口生产性废旧金属等重要再生资源。
第79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进口废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进口再生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法和出口国法律法规,不得以进口再生资源的名义进口垃圾。
第六章 消费领域资源循环利用
第80条 提倡勤俭节约、适度消费,反对铺张浪费,引导合理消费。公共场所和消费、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提倡勤俭节约、适度消费和反对铺张浪费的标语和警示牌,营造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
第81条 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抑制资源的过度消费。市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颁布合理的消费税征收对象、税率等级和征收范围,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和对资源的过度消费。
消费税征收办法由市地税部门制定颁布。
第82条 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政府采购中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或可再生利用的产品,具有能效标识和绿色标志的产品,符合采用标准化配件生产要求的产品和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在其使用中注意节约和尽量多次重复使用。
第83条 对水、电、气、油等资源性产品,实行消费定额制度。核定单位和个人水、电、气、油等资源性产品消费定额,超出消费定额的部分,按消费越多价格越高的累进制收费;对低于消费定额的部分,按市价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或发给节约量证明书,节约量证明书可以在规定的交易场所自由交易,购买方可在购买超出消费限额的水、电、气、油等资源性产品时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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