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性产品消费定额由市循环经济主管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
第84条 商品包装实行回收押金制度。商品经销商可按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商品包装回收押金。消费者交回商品包装后,经销商必须全额退回商品包装回收押金。
商品包装回收押金适用商品类别和管理办法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
第85条 对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电脑、汽车等大宗消费品,提倡实行收旧售新制度。
对含有铅、镉、汞等危害环境的电池类商品(包括民用干电池和机动车船用蓄电池)实行收旧售新制度。
第86条 消费者应当将废旧家电、数码产品等废弃产品交售给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丢弃旧家电、数码产品、家具等废旧物资的,应当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87条 城镇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回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系统,采取措施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消费者应当将垃圾按纸张、食物和金属进行分类并装入不同颜色标识的废弃物回收袋(桶)中。城镇生活垃圾由专业垃圾公司收运处理。旧房拆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填埋场,或委托专业垃圾处理公司收运处理。
产生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交纳垃圾处理费的责任和义务。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办法和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市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和颁布。
第8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采取措施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机关、学校和家庭应当优先选用节水龙头、便器等节水器具,尽量采取一水多用的技术和方法,节约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都有交纳废水处理费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废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89条 在城镇推广中水回用和雨水积用,建设节水型城镇。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和建设中水回用管网。新建小区必须具备完善的中水回用系统,已建成的城镇区域应当逐步进行中水回用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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