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4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5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6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7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再制造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8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行规、行约和技术标准。
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循环经济管理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实行定机构、定职责、定人员,切实加强循环经济管理。
第11条 市经信委负责全市循环经济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将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将循环经济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预算科目,保障循环经济资金支持。
市地税局负责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优惠税收政策及实施细则,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的税收政策环境。
市科委负责将循环经济技术创新纳入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支持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清洁生产审计,制定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规划和计划,提出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措施。
市商委负责商贸流通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和计划,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市场和技术体系。
市市政委负责市政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制定生活垃圾和废水回收利用规划和计划,建设生活垃圾和废水回收利用场点,完善生活垃圾和废水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国土资源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制定国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规范国土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市农委负责农业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制定生态农业规划和计划,建设无公害农业、有机农业技术体系。
市统计局负责循环经济统计、信息发布,培训循环经济统计人员,监督管理企业循环经济统计工作。
林业、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12条 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重点行业和领域、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13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结合重庆市实际,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并依据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我国历来重视塑料包装废物的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减少发泡塑料餐具、超薄塑料袋、塑料购物袋等一次性塑料包装使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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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