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运输单位和个人未获得客运、货运特别许可证从事客运、货运活动的。
(5)在基本建设设计中不允许应用替代材料或产品的部分以旧替新、以次充好的。
第107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随意丢弃旧家电、数码产品、家具等废旧物资或建筑垃圾,不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的;
(2)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
(3)不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的;
(4)无再生资源回收业务许可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
(5)不按规定交纳宴席税、高档商品消费税或在纳宴席税、高档商品消费税中弄虚作假的。
第10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10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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