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计实施办法和强制清洁生产审计行业(企业)目录由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39条 对能耗物耗高、污染重的产品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定期发布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淘汰名录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40条 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资源(能源、原材料、水资源等)消耗和废弃物排放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限额,并根据需要定期修订。超过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限额的生产企业,必须削减其产品产量,加强管理并进行技术改造。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超过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限额的生产企业,必须停产或转产。
第41条 对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重、应用范围广的重点产品实行产品再利用事前评价管理制度。重点产品在批量生产投入市场以前,应接受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对产品进行再利用事前评价,通过评价和审批的产品可投入批量生产,未通过评价和审批的产品不得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和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设计中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使产品易于拆卸和再循环利用;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尽量使生产过程和产品使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要做到简化并可以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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