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难以利用的贫矿、共生矿和伴生矿,必须采取封存保护或者限量开采措施,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在规定的区域进行,不得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已造成土地、森林等污染和破坏的,必须限期恢复和复垦。
第29条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依法授予矿产资源开发权时,必须同时下达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开发废弃物综合利用指标,严禁单一开采、大矿小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滥挖。
第30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必须取得用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并不得超出核定的用水范围、数量和时限。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必须坚持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在开发利用水资源过程中造成水资源浪费和水环境污染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消除环境污染以及法律责任。
第31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时,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时限进行土地资源开发。土地开发利用时必须坚持合理开发、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的潜力,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利用绩效评价制度,对土地利用绩效高的项目优先供给土地,对土地利用绩效低的项目不予供给土地。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需要变更土地用途时,必须报经原土地审批机关批准并重新进行土地利用绩效评价。
土地利用绩效评价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颁布。
第32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应当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及时复垦工矿废弃用地,防止撂荒土地。合理开发滩涂用地,维持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条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单位和个人依据占用土地资源的类别和数量,按照一定比例开垦荒地,或交纳土地垦殖费。
第3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对辖区内的生物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建立生物资源基因库和保护基地,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管理和保护。
第34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生物资源时,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许可证,缴纳生物资源税,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和时限进行生物资源开发。国家未作规定的生物资源,由市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等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发布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指南,出具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许可通知书。
第35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再生循环的原则,对生物资源进行多功能的开发利用及深度加工,提高生物资源的使用价值。对于能够反复生长和利用的生物资源,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充分发挥生物资源的再生功能,进行循环开发和循环利用,提高生物资源再生利用效率,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3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义务,均有对滥用和破坏资源、造成资源流失和浪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的权利。
第四章 生产过程资源循环利用
第37条 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 对循环经济企业、项目与产品组织认定。经认定的循环经济企业、项目与产品享受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循环经济企业、项目与产品认定办法和优惠政策,由市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
第3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促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对生产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计,监督实施清洁生产方案,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尽可能减少能耗、物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对化工、冶金、建材、火电等高能耗、高污染生产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计,颁发清洁生产审计合格证,未通过清洁生产审计的企业必须限产或停产整顿。清洁生产审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必须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计。高能耗、高污染生产企业未获得清洁生产审计合格证或清洁生产审计合格证过期的,一律停产整顿或关停并转。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