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消纳证审核】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
第三十五条【临时消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对外受纳建筑垃圾,但是应当在受纳后三日内报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
(二)因建设项目回填或者堆坡造景需要的。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三十六条【消纳规范】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消纳场管理规范,不得拒绝受纳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三十七条【消纳场关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关闭、闲置、拆除建筑垃圾受纳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垃圾受纳场用途。
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受纳需关闭的,建筑垃圾受纳场应当在封场停止受纳三十日前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实施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八条【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鼓励建设工程应用再生产品】
鼓励本市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提倡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自保温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附加值高的新型绿色建材,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第四十条【路基垫层利用】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
第四十一条【利用信息平台交换利用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