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襄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按照市政府和市人大的安排,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襄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9月25日到2018年10月8日,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请发送至邮箱:1215247693@qq.com。
联系人:赵莉,电话:3224968
附件:《襄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8年9月25日
襄阳市城建委
襄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放
第一节 减排
第二节 排放许可
第三节 排放现场管理
第三章 运输
第一节 企业、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节 运输许可
第三节 运输作业
第四章 消纳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机构职责】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