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零星施工要求】
从事下列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
(一)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管道施工;
(二)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
(三)绿化施工;
(四)其他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
前款规定活动所排放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置完毕。
第二十条【装修垃圾处置】
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指定地点。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装修垃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规范排放】
建筑垃圾应当依法排放,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建筑垃圾混合排放和回填,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垃圾。
第三章 运输
第一节 企业、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运输企业资质许可】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单位、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厢体密闭、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
(三)拥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
(四)具备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管理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准入名录、退出条件、退出名录和运输车辆信息,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其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备案审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实。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并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