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运输作业
第二十九条【运输规范】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实行分类运输;
(三)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
(四)密闭运输,不得冒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
(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六)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七)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襄阳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现场管理员制度】
运输企业应当配置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员,监督运输车辆密闭启运,督促驾驶员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
第四章 消纳
第三十一条【消纳场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
经规划确定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所(回填除外)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保障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用地需求,建立固定消纳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消纳场禁止区域】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三)环城生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保护区;
(五)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三条【消纳许可申请】
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向消纳场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一)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四)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
(五)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设置方案;
(六)符合相关标准的出口道路硬化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的设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