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资料信息,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购买商业保险情况;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材料审核】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韶关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韶关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后,应当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韶关市建筑垃圾准运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运输企业名录】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韶关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核发情况,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车辆运输规定】运输企业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韶关市建筑垃圾准运合格证》;
(二)保持车身整洁,车辆标识、号牌清晰,车厢外侧、车轮不带泥行驶;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不得超载、超限、超速;
(四)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露、遗撒、飞扬;
(五)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过核准的消纳填埋或综合利用场所;
(六)自觉接受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出入口管理】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用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确保安全文明行驶。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
第三十条【消纳利用场所建设申请】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韶关市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处置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四)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
(五)污染防治、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消纳利用场所规划与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规划建设,优先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污染、山体滑坡等事故。
第三十二条【禁止消纳区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地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禁止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综合利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