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收集、运输的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或按照相关约定承担。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二十一条【公司化管理】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运输企业资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以下条件:
(一)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韶关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
(四)具有10辆以上大型全密闭式专用运输车辆;
(五)具有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固定停车场;停车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场地实行硬化,安装监控设备,配备清洗设施设备;
(六)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输、保养、安全行驶和驾驶员管理、内部规范管理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运输车辆资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道路运输证》;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韶关市建筑垃圾准运合格证》;
(四)《韶关市区道路大货车入城证》;
(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六)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低于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七)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系统,符合数字城管技术规范,能接入韶关数字城管监控平台;
(八)运输车辆由所属企业统一管理,车身颜色统一,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印所属公司名称、标识、编号和监督投诉电话,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后喷涂大号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运输驾驶员资格】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
(三)未发生致一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以上责任,或发生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与运输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运输企业设立申请】申请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道路运输证》;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企业《章程》;
(七)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