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委托韶关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起草了《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规定,广泛公开征求对该条例的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对该条例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来信请寄: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五号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规科(收);联系电话:0751-8881144;传真号码:0751-8883706;电子邮件请发至:sg8881144@126.com,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
附件:《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市、镇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含义】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市、镇。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以及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制】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考核与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