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垃圾处理应该纳入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
公共财政以“市场失灵”为立足点,以提供适量的公共产品为手段,达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目标 。根据垃圾处理服务的基本特征和公共财政的基本内涵,在现有的经济、社会、法律和技术条件下,垃圾处理服务应该纳入公共财政支持的基本范围。理由具体如下:1)、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共区域和巨额监管成本将会持续存在,从而垃圾处理的“非排他性”特征将难以根本消除。因而,从资源最优配置的角度看,政府作为广大民众的代理人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应该被纳入到政府基本职能范围之内。2)、本课题的第二部分已经阐明,垃圾处理具有典型的“公用事业’特征,尽管公用事业的私有化和民营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发展方向,但是公用事业的市场化和民营化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否则将适得其反。另一方面,每个人都“享受得到、享受得起”是公用事业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标准不能过高,可能会按低于成本的标准征收,而其不足部分显然应由财政拨款予以补足。3)、因为垃圾处理本质上是一个创造环境容量的过程,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因而举办垃圾处理事业将带来重大的社会效益。政府必须对垃圾处理的这种正外部性进行补贴,这是公共财政的必然功能之一。
3.3.2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与公共财政拨款将长期共存
由于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特定垃圾处理领域的经费需要财政的支持,垃圾处理供给的持续性也要求公共财政作为垃圾处理经费的保障性来源。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垃圾处理费和财政拨款将共同为垃圾处理服务提供经费,是弥补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成本的基本经费来源。从动态的角度看,随着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逐步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和财政拨款所处地位将会发生重要变化,其总体趋势是:垃圾处理费所占比例日益提高,财政拨款在整个垃圾处理经费中的比例趋于下降,但其并不能从垃圾处理事业中全身而退,因为垃圾处理费征收客体是能够明确界定到个人、企事业单位的,而公共区域的保洁、垃圾处理事务只能由财政拨款来筹集经费,而这样的公共区域是长期存在的。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比起垃圾处理的财政模式更具有优越性,从而是未来垃圾管理政策体系的发展方向。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的操作层面技术障碍,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构建与完善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从垃圾处理经费筹集的角度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公共财政之间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依靠公共财政对于垃圾处理的支持。在过渡阶段,垃圾处理经费的来源还是以征收垃圾处理费与财政拨款为主,财政拨款在整个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还将处于较高水平。
3.3.3 垃圾处理收费与公共财政应涵盖的基本内容
垃圾处理费作为政府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收取垃圾处理服务的价格,主要针对的是能够被明确地界定到居民户、企事业单位的垃圾。但是,垃圾产生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垃圾能够明确界定其来源,有一些却难以界定,比如在公共区域所产生的垃圾。纳入垃圾处理费核算范围的垃圾仅仅是能够被明确界定来源的垃圾,其余的垃圾处理应该纳入到公共财政中。
1)、垃圾处理收费涵盖的基本内容。弥补垃圾处理成本是垃圾处理费的基本功能。在保证这一功能的前提下,垃圾处理费应该通过计费方式的合理设计,实现其作为价格机制所应发挥的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源头减量的作用。因此,垃圾处理费的基本内容是垃圾处理成本,而如何通过费率的设计在使用者之间进行分摊才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
垃圾处理过程包括垃圾清扫、收集、中转、运输以及处置等环节,这些环节的费用构成了垃圾处理的总成本。具体来说纳入垃圾处理费的成本包括:(1)袋装垃圾房收集成本,对袋装垃圾房进行维修、清洗等日常管理所产生的费用;(2)垃圾收集成本费,指收集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产生的垃圾并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所需的费用;(3)垃圾中转站运行成本,指生活垃圾收集到中转站后,中转站在“打包”运行过程中所需费用;(4)垃圾运输成本费,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置地(主要指垃圾填埋场与垃圾焚烧厂)所需的费用;(5)垃圾处置费用,垃圾终端处理的填埋、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以上费用的核算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纳入到垃圾处理费核算的垃圾应该是需要缴纳该项费用的居民户、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垃圾,这些垃圾应该具有来源追索特征;(2)垃圾处置成本应尽可能包括环境成本,其土地的使用费应按市场价格核算,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垃圾处理成本将表现为政府支付给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补贴;(3)不包括垃圾处理行政管理部门的运行费用;(4)应该扣除垃圾中物质回收、能量回收的市场价值。
2)、公共财政涵盖的基本内容。在现阶段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行存在众多障碍和成本,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在垃圾处理领域,公共财政支持的具体内容包括:(1)广场、道路等公共区域的垃圾清扫、运输、处理;(2)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维护费用;(3)居民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清扫、中转、运输支出与实际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的差额;(4)应急处理基金;(5)对垃圾处理进行行政管理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