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分析表明,在存在公共区域和巨额排他成本的条件下,垃圾处理服务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特征,这种“非排他性”导致了负外部性的出现而使得本应由住户自身承受的垃圾处理成本转嫁给了集体。从政府垃圾处理功能的形成历史看,正是由于垃圾处理服务的“非排他性”而使得垃圾处理被逐步纳入到了公共卫生的领域。
2.1.3 垃圾处理服务的“公用事业”性
公用事业以服务为目的,其基本判断标准是:1)、要大家能享受得到;2)、要大家能享受得起;3)、要保持供给的持续性;4)、要维持划一的优良标准。在公用事业经营者方面,为达成上述服务目的起见,也有其要求:1)、要享有土地使用权;2)、要收取相当费用;3)、要政府给予专营权;4)、要政府保护它的合法利润。为使权利、义务明白规定以及便于执行起见,公用事业者要以法人地位与政府订立专营契约,规定专营的区域与期限。
由于垃圾组分、垃圾管理体制等众多方面的原因,现代垃圾处理事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是一项牵涉面广、系统性强而又具高度紧迫性的公用事业,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1)、垃圾处理服务是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一个人只要活着就必然产生垃圾,垃圾的腐烂将严重地恶化居住环境而影响其身体健康,因而清除垃圾是人们生活得以持续的基本条件。2)、垃圾处理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与科技含量日益提高。现代的垃圾处理已经不是住户所能够全部包办的复杂过程,需要专业性的、管理规范的生产主体提供这一服务。但这一变化并没有改变垃圾处理服务作为基本生活需要的基本特性,这就必然使得居民必须购买垃圾处理服务,也决定了垃圾处理服务的提供应该满足“大家享受得到,大家享受得起”的基本要求。3)、垃圾处理服务需求具有可持续性。维持居住环境的整洁是人们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库兹涅茨环境曲线显示,这一条件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日渐强化。因此,垃圾处理服务提供呈现出较强的可持续性要求。4)、垃圾污染的外部性特征。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垃圾总体上看是一种成分极其复杂的污染物,生态媒介的流动性和联结性决定了垃圾污染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这一特征不仅要求不间断地提供垃圾处理服务,而且也对垃圾处理服务的标准提出了严格要求,即垃圾处理服务必须满足公用事业“保持供给的持续性”与“维持划一的优良标准”这两条基本标准。
2.2 垃圾处理服务的提供主体与生产主体
由于存在公共区域和高额监管成本,垃圾处理服务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特征,根据公用事业的一般标准,本课题也得出了垃圾处理服务的“公用事业”特征。这两个特征在理论上确定了垃圾处理服务的提供主体应该是政府,但是,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政府作为垃圾处理服务的提供主体,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是直接从事垃圾处理服务的生产主体。
2.2.1 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的有效性
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具有成本有效性特征。假设垃圾处理的成本为C1,政府监管非法倾倒的监督成本为C2,垃圾处理的收益为R,同时也假设不管私人处理还是政府处理,垃圾处理环节的成本是相同的,两种处理方式的收益也都为R,也就是净化了生活环境。显然,在现实中由政府提供垃圾收集、处理服务,比私人提供服务加政府监管配套的处理模式,可以少支付监督成本C2。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环卫意识也会日益提高,对清洁环境需求也将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拓展,垃圾非法倾倒的监督成本C2将有大幅下降。但只要“C2 > 0”成立,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就比私人提供更有效率。
2.2.2 垃圾处理服务的提供和生产环节的分离
但是,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要直接从事垃圾处理服务,就像许多地方的垃圾收集服务承包给一些私人的公司一样,垃圾处理服务可以由政府间接从事,也就是说,政府向社会购买垃圾处理服务。上文已经阐明,从垃圾处理服务的提供角度看,政府作为垃圾处理服务的提供主体将更加符合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求。那么,从垃圾处理服务的生产角度来看,政府直接从事垃圾处理服务并不一定具有成本优势。国外的研究和实践证明,由市场组织来从事垃圾处理服务的成本普遍低于政府直接从事垃圾处理服务的成本 。至此,一个观点是明确的,即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是有效率的,直接从事垃圾处理服务却很可能是低效的。如果把垃圾处理服务的提供者和生产者分离,政府不直接提供垃圾处理服务,而是向市场组织定购垃圾处理服务,并把这种服务提供给公众,将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
2.2.3 垃圾处理服务的市场化与产业化
垃圾处理产业化与市场化的关系、政府与垃圾处理企业的关系应该得到正确的定位。首先,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把垃圾处理事业发展成一个产业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存在一定数量的从事垃圾处理服务的市场主体;二是这些市场主体能够从垃圾处理服务的提供中获得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可见,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必然带来垃圾处理的市场化,两者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政府垃圾处理服务的“非排他性”特征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因而政府必定还是垃圾处理服务的提供者。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本质是把本来由政府直接从事的垃圾处理业务外包给独立核算的垃圾处理企业,从而在政府与这些垃圾处理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交易关系(图3 )。也正是存在政府与垃圾处理企业的交易关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才得以成为可能,并且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