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4 采用强电控制时,控制回路应设事故报警装置。断路器控制回路的监视,宜采用灯光或音响信号。
9.4.5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应设联锁装置。
9.4.6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接线原则:
1 宜采用慢速自动切换,应保证工作电源断开后,方可投入备用电源。
2 厂用母线保护动作及工作分支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动作时,工作电源断路器由手动分闸(或DCS分闸)时,应闭锁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 工作电源供电侧断路器跳闸时,应联动其负荷侧断路器跳闸。
4 装设专门的低电压保护,当厂用工作母线电压降低至0.25倍额定电压以下,而备用电源电压在0.7倍额定电压以上时,应自动断开工作电源负荷侧断路器。
5 应设有切除备用电源自投功能的选择开关。
6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保证只动作一次。
7 当高压厂用电系统由DCS控制时,事故切换应采用专门的自动切换装置来完成。
9.4.7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中的有关规定。
9.4.8 与电力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的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要求的四象限关口电度表。
9.5 照明系统
9.5.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
9.5.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当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或与直流系统共用蓄电池组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
2 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 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9.5.3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要求确定。
9.5.4 锅炉钢平台应设置保证疏散用的应急照明,正常照明可采用装设在钢平台顶端的大功率气体放电灯。
9.5.5 照明灯具应采用发光效率较高的灯具,环境温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耐高温的灯具。锅炉房、灰渣间的照明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渗沥液集中的场所应采用防爆设计,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中的有关规定。另外,有化学腐蚀性物质的环境,还应考虑防腐设计。
9.6 电缆选择与敷设
9.6.1 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9.6.2 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阻燃电缆。
9.6.3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
9.6.4 电缆夹层不应有热力管道和蒸汽管道进入。电缆建构筑物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穿越。
9.7 通信
9.7.1 厂区通信设备所需电源,宜与系统通信装置合用电源。
9.7.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并与地区电力网联网时,是否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
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10.1 一般规定
10.1.1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先进,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10.1.2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垃圾焚烧厂有成功运行的经验。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通用设计。
10.2 自动化水平
10.2.1 垃圾焚烧处理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宜尽量减少操作人员的现场操作,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分散控制及事故处理等。
10.2.2 焚烧线、汽轮发电机组、循环水系统等宜实行集中控制。辅助车间的工艺系统宜在该车间控制;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主控系统。
10.2.3 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及焚烧厂的重要场合,应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10.2.4 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10.2.5 在允许的经济与技术条件下,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厂级监控信息系统(SIS)系统,实现垃圾焚烧厂的资源整合与数据共享。
10. 3 分散控制系统
10.3.1 垃圾焚烧厂的热力系统、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用电气设备及辅助系统,应以操作员站为监视控制中心,对全厂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当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时,应与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