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0 焚烧线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焚烧线停止运行期间,应有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的措施。
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6.3.1 垃圾焚烧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的有关规定。
16.3.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有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宜采取喷药消毒、灭蚊蝇等防疫措施。
16.3.3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6.3.4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有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16.3.5 垃圾焚烧厂应采取劳动安全措施。
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7.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7.1.2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17.1.3 余热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与锅炉级别安装类型相符合的安装许可证。其他设备安装单位应有相应安装资质。
17.1.4 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7.1.5 在锅炉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
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2.1 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有施工图设计交底记录。
2 施工用临时建筑、交通运输、电源、水源、气(汽)源、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器具等应准备充分。
3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通过评审。
4 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5 设备安装前,除必须交叉安装的设备外,土建工程墙体、屋面、门窗、内部粉刷应基本完工,设备基础地坪、沟道应完工,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用建筑结构作起吊或搬运设备承力点时,应核算结构承载力,以满足最大起吊或搬运的要求。
6 应符合设备安装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满足安装条件的措施。
17.2.2 设备材料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到货设备、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开箱验收并作记录:
1) 箱号、箱数、包装情况;
2) 设备或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3) 装箱清单、技术文件、专用工具;
4) 设备、材料时效期限;
5) 产品合格证书。
2 检查的设备或材料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无短缺、损伤、变形、锈蚀。
3 钢结构构件应有焊缝检查记录及预装检查记录。
17.2.3 设备、材料保管应根据其规格、性能、对环境要求、时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类存放。需要露天存放的物品应有防护措施。保管的物品不应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堆放物品的高度应以安全、方便调运为原则。
17.2.4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对国外引进的专有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其中:
1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炉、汽轮机机组设备,采用现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其他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焚烧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的有关规定。
2 垃圾焚烧厂采用的输送、起重、破碎、泵类、风机、压缩机等通用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及相应各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 袋式除尘器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8471的有关规定。
4 采暖与卫生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的有关规定。
5 通风与空调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6 管道工程、绝热工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的有关规定。
7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装置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规定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8 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17.3 竣工验收
17.3.1 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17.3.2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焚烧线投入使用。
17.3.3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修改、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及其他文件。
17.3.4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未按期完成的,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