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 需要由电力系统经主变压器倒送电,当电压不满足厂用电条件,经调压计算论证确有必要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住变压器可采用有载调压的方式。
9.1.5 发电机电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9.1.6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和《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3中的有关规定。
9.1.7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
9.1.8 垃圾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9.2 电气主接线
9.2.1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电气主接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9.2.2 垃圾焚烧发电厂至少应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当该线路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9.3 厂用电系统
9.3.1 垃圾焚烧厂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厂用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当利用余热发电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
2 高压厂用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炉的台数不宜大于四台。
3 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线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一台变压器供电。
4 当全厂有二个及以上相对独立的、可互为备用的高压厂用电源时,不宜设专用高压厂用备用电源。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电力。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5 按炉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
6 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与发电机电气上直接连接的6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4A, 或10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3A, 且要求发电机带内部单相接地故障继续运行时,宜在厂用变压器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也可在发电机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
7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
8 接有Ⅰ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备用电源采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接有Ⅱ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Ⅲ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9 厂用备用变压器
A厂区高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焚烧线的运行方式或要求确定。厂区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B 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八台及以上时,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可设置二台;
C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采用设置专用厂用备用变压器的备用方式;
D 当采用互为备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时,不应再设置专用的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
10 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接线组别宜为D,yn11型,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11 低压厂用电接地型式宜采用TN-C-S或TN-S系统,室外路灯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T系统。
12 高低压厂用电源的正常切换时宜采用手动并联切换。在确认切换的电源合上后,应尽快手动断开或自动连锁切除被解列的电源。在需要的情况下,高压厂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操作应设置同期闭锁。
13 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用的电动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应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上。互为备用的重要负荷,如凝结水泵,也可采用交叉供电的方式。对于工艺上有连锁要求的Ⅰ类电动机,应接于同一电源通道上。Ⅰ类公用负荷不应接在同一母线段上。
14 发电厂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各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应设置漏电保护。
9.3.2 直流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GB/T5044中的有关规定。垃圾焚烧厂宜装设一组蓄电池。蓄电池组的电压宜采用220V,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
9.4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4.1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6、《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及《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中的有关规定。
9.4.2电气网络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室的电气元件控制,宜采用与工艺自动化控制相同的控制水平及方式。
9.4.3 6kV或10kV室内配电装置到各用户的线路和供辅助车间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