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炉中的燃烧空间。
2.0.12二次燃烧室 reburning chamber
使燃烧气体进一步燃烬而设置的燃烧空间。即垃圾焚烧炉内自二次空气供入点所在的断面至余热锅炉第一通道入口断面的空间。
2.0.13炉排热负荷 (grate heat release rate)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
2.0.14炉排机械负荷 mass load of grate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量。
2.0.15 炉膛容积热负荷: combustion chamber volume heat release rate
单位炉膛容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
2.0.16 连续焚烧方式 continuous incineration
通过送料器连续供料,将垃圾不断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2.0.1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
为完成对垃圾的焚烧处理而配置的焚烧、热交换、烟气净化、排渣出渣、飞灰收集输送、自动控制等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2.0.18炉渣 slag
垃圾焚烧过程中,从排渣口排出的残渣。
2.0.19锅炉灰 boiler ash
从余热锅炉下部排出的固态物质。
2.0.20飞灰 fly ash
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固态物质。
2.0.21 漏渣 fall slag
从焚烧炉炉排间隙漏下的固态物质。
2.0.22 残渣 residua(ash and slag)
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漏渣、锅炉灰和飞灰的总称。
2.0.23 飞灰稳定化 fly ash stabilify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2.0.24 余热锅炉热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余热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2.0.25 炉渣热灼减率 loss of igniti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下保持3h,经冷却至室温后减少的质量占在室温条件下干燥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2.0.26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27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3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
3.1 垃圾处理量
3.1.1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3.1.2 垃圾处理量的计量和统计应按进厂量和入炉量分别进行。
3.2 垃圾特性分析
3.2.1 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粒度;
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2.2 垃圾物理组成分析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 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 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 含水率;
4 其他。
3.2.3 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真实性。
3.2.4 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3.2.5 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元素分析至少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灰分、水分、氯(Cl)、氟(F)。
2 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0.2mm。
3.2.6 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成分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1.1 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物流输送及计量系统,以及启停炉辅助燃烧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4.1.2 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4.1.3 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规模应根据焚烧厂处理规模、所选炉型的技术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宜设置2-4条焚烧线。
4.1.4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2000 t/d以上 ;
2 Ⅰ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200~2000 t/d(含1200 t/d);
3 Ⅱ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600~1200 t/d(含600 t/d);
4 Ⅲ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50~600 t/d(含150 t/d)。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